美國專利研究 | 權利要求步驟中涉及計算機,專利就一定有效嗎?--判例解讀之06

美國專利中,抽象概念長期以來都被排除在專利保護范圍外,但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廣泛應用,越來越多申請人嘗試將抽象概念與計算機相結合提交專利申請。

那么,此類“抽象概念+計算機”的權利要求結合,就能使得發明具備專利適格性了嗎?

看完今天的美國訴訟案例,或許就能找到答案。

  • ALICE CORPORATION PTY. LTD.(以下簡稱Alice)向地方法院起訴 CLS Bank International 和 CLS Services Ltd.(以下統稱 CLS Bank)指控其運營的一個促進貨幣交易的全球網絡侵犯了Alice所擁有的權利要求5,970,479(‘479 專利)、6,912,510、7,149,720 和 7,725,375” (以下統稱涉案專利) 。
  • 該案件和上期解讀的Mayo案件一樣,也是一場三審戰,但與Mayo案不同的是,在該案件的判決中,無論是地方法院、聯邦巡回上訴法院還是最高法院,都不僅沒有給出侵權判決,還因為涉案專利不滿足第101條的適格性要求,給出了專利無效判決

具體的判決過程是怎樣的呢?讓我們接著往下看!

我們先來了解涉案專利的相關權要:

33. 一種在各方之間交換債務的方法,各方持有與交換機構相關的信用記錄和借記記錄,所述信用記錄和借記記錄用于交換預定的債務,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a)為每個利益相關者建立影子信用記錄和影子借記記錄,由監管機構獨立于交易機構保存; 

(b) 從每個兌換機構獲得每個影子信用記錄和影子借記記錄的當日余額 

(c) 對于每筆產生交換義務的交易,監管機構調整各自當事方的影子信用記錄或影子借記記錄,只允許那些不會導致影子借記記錄的價值在任何時候低于影子信用記錄的價值的交易,每項上述調整均按時間順序進行;以及 

(d)每日結束時,監管機構指令其中一個兌換機構根據所述允許交易的調整將貸方或借方兌換至各自當事人的貸方記錄和借方記錄,貸方和借方是兌換機構承擔的不可撤銷、不變的義務 

33 A method of exchanging obligations as between parties, each party holding a credit record and a debit record with an exchange institution, the credit records and debit records for exchange of predetermined obligations, the method comprising the steps of: 

(a) creating a shadow credit record and a shadow debit record for each stakeholder party to be held independently by a supervisory institution from the exchange institutions; 

(b) obtaining from each exchange institution a start-of-day balance for each shadow credit record and shadow debit record; 

(c) for every transaction resulting in an exchange obligation, the supervisory institution adjusting each respective party's shadow credit record or shadow debit record, allowing only these transactions that do not result in the value of the shadow debit record being less than the value of the shadow credit record at any time, each said adjustment taking place in chronological order; and 

(d) at the end-of-day, the supervisory institution instructing ones of the exchange institutions to exchange credits or debits to the credit record and debit record of the respective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djustments of the said permitted transactions, the credits and debits being irrevocable, time invariant obligations placed on the exchange institutions. 

地方法院給出了專利無效的裁定,認為

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主張指向了“雇用中立中介來促進同時交換義務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風險”的抽象概念,不符合第 101 條,不具備可專利性,專利無效。

Alice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服,并上訴到聯邦巡回上訴法院。

然而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卻給出了與地方法院相同的裁定結果并解釋

借鑒Mayo案中的判決,本案中除了抽象概念以外,其余部分(例如,使用計算機來維護、調整和核對影子賬戶)并沒有為該抽象概念增加任何實質性內容,只是使用計算機的通用功能實現抽象概念,沒有進行計算機的改進,不符合§101。

對于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Alice也表示不服,進一步上訴到最高法院。

首先,最高法院基于Mayo案件對第101條進行了解釋

  • ?《美國法典》第35編第101條包含了一個重要的隱含例外:自然法則、自然現象和抽象概念都不能獲得專利 。但是在Mayo案中,提出了一個用于區分“專利保護的是抽象概念”與“專利保護的是抽象概念的適格性應用”的方法。(關于Mayo案例的更多內容,可以點擊查看:Mayo判例解讀
  • 具體包括:第1步,確定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是否包括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抽象概念之一;若是,第2步,確定專利中的附加元素(即,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抽象概念之外的內容)是否“將權利要求的性質轉變為專利適格申請”。

基于上述判決要求,最高法最終還是給出了不滿足101適格性要求涉案專利無效的判決結果

對于第1步,最高法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步驟都與中介結算的概念有關,而中介結算的概念是在商業體系中的基本經濟實踐,屬于抽象概念。

對于第2步,最高法院基于一些歷史案件(Benson案、Flook案),進一步總結“僅僅使用通用計算機并不能將不符合專利資格的抽象概念轉變為符合專利資格的發明,即:陳述抽象概念同時添加‘應用計算機’不足以獲得專利資格”。

涉案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可以概況成以下步驟:

(1)“創建”每個交易對手的影子記錄;

(2)根據交易雙方真實賬戶“獲取”每日開始余額;

(3)在輸入交易時“調整”影子記錄;

(4)向交易所發出不可撤銷的每日結束指令。

單獨看每個步驟,計算機在每個步驟中執行的功能都是“純粹常規的”。

將每個步驟結合起來整體看,沒有產生比單獨更多的東西,只是簡單的疊加。涉案專利只是敘述了由通用計算機執行的中介結算概念,并未改進計算機本身的功能也未對任何其它技術或技術領域產生改進。不足以將抽象概念轉化為可獲得專利的發明。?

  • 簡單的應用計算機的通用功能,并不能將指向抽象概念的權利要求轉變為符合專利適格性的主題。
  • 可專利的“發明概念”需體現技術領域的實質性改進(如提升計算機性能或解決特定技術問題),而非簡單應用抽象概念于特定領域。